杨临宏,赵申 | 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的行动逻辑和范式转换——基于云南省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的分析
杨临宏,云南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云南省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信访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法律顾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独著、合著学术专著30余部。
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在这种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2018年起,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法治乡村建设有关的政策文件,这表明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框架已成型,标志着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取得新成就、迈上新台阶。依托这些文件建构的法治乡村建设路径,能够更好地指导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相贯通,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对满足人民群众对乡村美好生活,特别是法治生活的向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
一、问题的提出
新时代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利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但我国乡村处于基层治理的末梢、终端,从以往的治理经验看,各种法律和有关政策到了乡村一级很难严格落实,执行走样的情况普遍。诸如“义务加码”“权利缩水”“干部干、群众看”“潜规则抵消国法”“小微权力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换句话说,法治根基很难深耕于广袤乡村,乡村仍然缺少法治生态。如何让法治真正根植于乡土,使人为构建的制度与乡村生活场景深度融合,让法治真真切切地走进村民生活之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如何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让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村民都参与到乡村法治建设中来,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说,只有把法治建设的末梢打通、抓实、筑牢,把“山高皇帝远”的乡村治理好,乡村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方面的许多问题才可以迎刃而解。
关于中国法治乡村建设,国内学术界的有关研究,大致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关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神经末梢”的基层法治或乡村法治研究。一般而言,这类研究多采用乡村视角或基层视角,重点探讨基层法治乡村建设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关注基层生活情境中矛盾纠纷的化解和法治文化的培育等问题。在这种视角之下,我国广大乡村,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蓝图,对建设乡村法治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和制度创新。如江西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四川建立“社区(村)法律之家”;浙江推行“村民说事”制度;辽宁建设“村(居)民评理说事点”等做法,在基层依法治理上做了有益的探索。其二,聚焦基层社会“治理型法治”的研究。这一类研究,往往以乡村社会复杂环境及结构变化为切入点,重点讨论基层治理中法治秩序的生成逻辑,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挖掘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发展目标。其三,“三治融合”结构体系中的“法治”研究。这类研究,通常以社会治理的整体视角作为切入点,突出强调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与“自治”和“德治”的融合与补充关系。
既有研究堪称细致、深入,对推进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启发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而言:一方面,这些研究或实践探索事实上只关注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某些方面,对现有乡村实践缺乏全景式的理解,这使得对法治乡村的理论阐释和实践描绘呈现出非系统性和碎片化的特点,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曲解了法律在乡村实践中的规则性与非规则性的二元划分,把法律的非规则性实践理解成法律的规则性实践。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或做法缺乏相应的激励嵌入机制,靠热情式推进,长此以往,在热情期过后会造成村(居)民参与积极性不足等问题。
实际上,法治乡村建设并不等同于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矛盾纠纷的解决不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全部,只是法治乡村建设的目标任务之一。此外,法治乡村建设还包括乡村治理结构、治理主体、治理模式、激励机制等内容。虽然乡村建设在具体方法上因乡(镇或街道)而异、因村(社区)而异,但是治理应当具有体系化或者系统化的特征,在治理的框架模式上也应当具有共通性。因此法治乡村不只是简单的解决矛盾、保障权利等要求,还需要法治与自治、德治有机结合,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等。云南省景东县法治乡村建设的“六八四”治理模式包括健全的治理结构、治理主体、治理模式、激励机制等内容,覆盖了矛盾纠纷的化解、法治文化的培育、普法教育精准到户到人,与上述几种治理模式相比系统化特征更为明显。此外,“六八四”治理模式更接地气,通过激励制度充分调动了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我们认为,“六八四”治理模式是乡村法治建设中具有可推广的价值和可复制的基础。本文采用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以云南省景东县的试点为样本,重点讨论云南省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生成机理、运行逻辑及取得的积极成效。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透过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分析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行动逻辑和范式变化,以期提炼和阐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模式,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提供指导。
2
二、“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生成机理和运行逻辑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为中国法治乡村建设勾画了理想蓝图,并指引了具体的行动方向。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治乡村建设的政策解读或理论诠释空前高涨,因地制宜地开展乡村治理实践。源于此,2020年以来,云南省普洱市以打造法治乡村建设的“云南样板”为导向,选择在景东县开展“六八四”治理模式构建法治乡村的试点工作。所谓“六八四”治理模式,是指在法治乡村建设中乡镇一级负责六项工作、村(社区)一级负责八项工作,村小组一级负责四项工作(具体详见图1)。
将乡(镇)、村(社区)、村小组在法治建设中的职权清单化、标准化、具体化,把过去抽象空洞、高大上的法治建设工作转变为明确具体、看得见摸得到的有形物,让人民群众充分体会到法治的存在感、感受到法律的关怀。云南省景东县尝试以原有脱贫攻坚工作机制为基础,积极探索符合景东县县情的法治乡村建设方式方法,即“六八四”治理模式。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实现了精准脱贫与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紧密衔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一)“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生成机理
法治乡村建设的任何试点或实践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在具体的生活场域中进行构建、组织和运行的。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是不会凭空出现的,也不会无故作用于对象,而是在特定环境下(乡村基层)与对象互动并发挥作用的。换言之,“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生成是纷繁复杂的,是基础性要素、关键性要素及方法型要素等多重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讲,“六八四”治理模式的形成既依赖于制度构建适应乡村结构性变化,又依赖于基层治权下沉和资源整合,还依赖于参与主体的法治及其价值认同。这些外部及内部构成性法治要素有效互动、协同发力,共同促进“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生成机理。
1. 乡村结构性变化:“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现实基础
在多数学者看来,传统的乡村社会通常是一个“无讼”的社会、“无需法律秩序”的社会,是一个“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社会。与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相比,与改革开放前集体化时代的乡村相比,今日的乡村社会在结构和形态上发生了显著的结构性变化。乡村社会的产业基础、人口流动、家庭结构以及村落形态,无论从宏观的“国家逻辑”,还是从微观的个体逻辑,我们都可以感受到这种变化。可以说,这些变化对当前法治乡村建设产生了根本性的长远影响。薄弱的农业基础、单向的人口流动、离散型的村落形态及农村家庭结构,并表征为日趋严重的结构性“断裂与失衡”,这是目前景东县乡村社会结构变革的真实写照。在单薄的农业产值和低微的农民收入压力下,离开家庭去发达地区打工或者做生意已然成为常态。我们在景东县调研显示,绝大部分农村家庭,都会有一人或二人外出打工,一人或二人留守家中,即适宜外出打工的中青年外出打工,老人、部分妇女和儿童则留守农村家庭。此类乡村家庭占据大多数,大约65%的农村家庭属于此种类型。由于外出务工家庭的大量存在,此类村庄或多或少地呈现出“空心化”的状态,同此类离散型村庄的居住形态相对应,村庄的人际关系和规则秩序也呈现出众多“离散型特征”。景东县广大干部群众在充分了解景东县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即青年人多数外出打工,老人、部分妇女和儿童留守农村家庭,乡村社会“空心化”严重的状况,同时还考虑到景东县经济社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少、乡村公共基础设施不足,积极寻找推进景东县法治乡村建设的验方。景东县克服种种困难,经过脱贫攻坚时期不断的探索和试验,2020年提出构建“六八四”框架体系推动景东县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经过实践证明,“六八四”治理模式真正结合了景东县乡村社会结构变化,使国家法治真正扎根景东这片乡土,真正做到了国家法律与乡村行为规则不冲突、不对抗,老百姓和基层干部尊法、信法、守法意识显著提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了。可以说,作为法治乡村建设试点的制度构建真正适应特定的乡村社会结构变迁,法治乡村的基本属性才能够逐步育成,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目标才能够逐步实现。
2. 基层治权下沉:“六八四”治理模式的制度保障
“公权力与私权利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当公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私权利相应就会处于弱势地位……建设法治国家要求两者达到基本均衡,大体上处于对等的地位”“法治乡村是乡村基层权力与权利基本平衡状态,法治乡村的生成基础是基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充分发展。”这只是从横向的基层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角度来讨论法治乡村是何以形成的,可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基层权力与权利的纵向分布与法治乡村建设的紧密关系。如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在权利话语尤其是维权话语面前显得日渐被动,日益丧失话语权,在这种话语体系及其他限制下,基层政府可以利用的权威性资源变得越来越少,治权不断流失。如果长此以往,法治乡村建设何以可能?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也为治权(执法权)下沉到乡镇、街道提供了法律依据。“六八四”治理模式的形成与以景东县“曼等乡”为代表的乡镇被赋予了综合执法权、实行联合行政执法有着密切关系。执法权有条件地下沉到景东县下辖的乡镇,这可以解决很多“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行业主管部门“条条”形式的执法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
3. 资源整合:“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组织保障
长期以来,乡村社会的制度供给主要依赖“垂直”部门由上至下各司其职,如,公安部门,上至公安部下至乡镇一级的派出所,主要承担治安、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供给;而作为中国基层政权组织的乡镇政府则以党建、维稳和社会发展为其主抓对象。换言之,尽管各部门职责已下沉到乡村,但难以在乡村形成合力,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呈现出“离散”状态,即上面的“千条线分别穿同一根针”,如果不将“千条线”有机整合,永远也不可能同时穿过“同一根针”。景东县在法治乡村建设的试点中,把相对有限的法治资源和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和颇多亮点的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即“六八四”治理模式。具体地讲,一方面,整合组织资源。“六八四”治理模式总结推广了脱贫攻坚时期取得的部分成功组织经验,在保留乡镇、村(社区)、小组“各层级”原有各项机构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整合资源,结合实际对基层综合治理和村民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将自我管理职能进一步细化、量化和适度扩充。实践表明,“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组织制度构架和现行工作机制高度契合,也区别于以“自治”或“德治”为主的制度规则体系构建。另一方面,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按照国家和云南省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要求,整合乡镇原有的办、站、所、中心等执法力量和资源,成立乡镇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联合行政执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县级部门派出的行政执法机构接受统一指导和协调,日常执法活动以乡镇管理为主,实现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
4. 法治及其价值认同:“六八四”治理模式的文化积淀
法治乡村建设不仅是国家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且更是社会公众所关心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入的其中的事业。可见,法治乡村的建构过程实际上蕴含着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村民普遍参与,并确立对法治的神圣信仰和树立对法治忠诚的过程。可以说,如果没有各参与主体普遍的法治价值认同及其行动,“六八四”治理模式是不可能形成的,也无法取得良好成效。具体来讲,参与主体的法治及其价值认同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其一,乡镇政府。前些年,在面对社会转型期景东县乡村社会内部的博弈和冲突,如公共安全事件、集体上访等,从群众维权的视角观察,普遍会认为,人民群众权利受到侵犯,乡镇政府要么是侵权人,要么是漠视他人侵权。这种视角基础上的权利话语,在经过媒体反复的报道,不断的发酵,很容易将问题结构化、客观化和本质化。对各乡镇政府来讲,稳定是第一位的,要想尽一切办法做到“保稳定”,而且必须在合法、尊重权利的前提下做到。这就导致了各乡镇政府将重大风险和矛盾导入法治轨道予以解决的愿望比之前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各乡镇普遍认识到,只有法治才是解决问题的良策,所谓的“搞定”“摆平”“迁就”“忍让”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还会留下更大更多的难题。从这个角度讲,乡镇政府的法治价值和功能认同是形成“六八四”治理模式的重要路径和文化积淀。
其二,村(居)民委员会。一方面,现代化建设中的土地流转、资源开发、拆迁安置等涉法事务错综复杂,村“两委”干部往往力所不能及,村(居)委会对法律服务的专业性需求呈现内生性的特点。另一方面,村(居)委会的“行政化”趋势不断加强,其运行方式和管理越来越接近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任务也越来越多。我们在村(居)委会调研时发现,由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下派给村(居)委会的行政任务接近200项,村干部工作量大,待遇低,疲于应对各种行政事务。村干部渴望减负的声音已越来越强,希望通过法治途径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责任事项,即从法律层面具体规定哪些职责真正属于村(居)委会,哪些职责属于乡镇党委政府。从上述两方面可以看出,村(居)委会的法治功能认同是形成“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现实迫切需要。反过来,“六八四”治理模式的运行则明显增强了景东县村(居)委会的法治价值认同。
其三,村(居)民。“能否保障权利直接决定着人们对法治价值功能的认同,权利保障所形成的法治认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绩效认同,而绩效认同的核心在于价值功能能否得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看,保障村民权利是实现村民法治及其价值认同的重要途径。调查中我们发现景东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到位,景东县在脱贫摘帽、全面小康路上没有让一个贫困户或困难群众因为缺乏法律服务而走弯路、走错路。乡镇综合执法的严格、规范,司法程序的简便、高效、公正;此外,景东县“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功能的发挥和融合互动等都使得村(居)民权益真正得以保障,村民的法治价值认同和满意度明显提升,村(居)民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可以说,景东县村(居)民的法治价值认同是“六八四”治理模式生成的重要基点。
(二)“六八四”治理模式的要素运转逻辑
党的十九大之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几乎没有或者说很少有进行大规模、成体系的法治乡村建设的试验性探索。甚至法治乡村的核心内涵、构成要素乃至规则体系等,都不是很清晰。景东县在曼等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省、市法治乡村建设任务,制定出全县方案。全县的方案在保留曼等乡“六八四”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对该模式要素进行了微调,相比曼等试点,全县的方案更加完善、模式构建更全面、更成熟、更科学,与乡村振兴工作结合更紧密,思路更加清晰、规划更为长远。具体讲,把原“六八四”中的“八”法治文化书屋、法治文化长廊整合为法治文化中心,增加一个农村流动警务室;把原“六八四”中的“四”法治宣传阵地调整为法治宣传点。
“六八四”治理模式要素明确、具体,构成要素主要围绕“法治宣传和培训”“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符号的设定”“织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矛盾纠纷的化解”及“村规民约的制定及实施”等方面展开(具体详见图2)。
每一方面又有具体的规范和运行机制,如以“法律明白人”的培养、推荐及评选为例,包括:(1)培养:小组法律服务队在小组内负责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参照脱贫攻坚家庭明白人做法,将脱贫攻坚家庭明白人培养为“法律明白人”,以户为单位实现全覆盖。(2)推荐:小组百姓文明风尚评议组在村级统筹下,为村风文明评议团提供初评人选和等次建议。(3)评选及奖励:村风文明评议团则按照党员群众代表推荐、代表会议表决等方式,评选出一批“法律明白人”的先进典型,对评选出的个人给予积分奖励,获得积分的个人可以到乡(镇)法治动力超市兑换日常用品。此外,还可以从评选出的“法律明白人”中,选聘一名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作为“村级法治公益岗或志愿岗”,参与村组法治文化宣传、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具体详见图3)。
值得注意的是,“六八四”治理模式,其内部要素运转虽然较为复杂,但其法治乡村建设的系统运行机制还是十分清晰的。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要素的系统运转机制旨在驱动法治乡村建设的要素运转,激活系统的内生与外生变量及其因果反馈机制,打通影响关键指标变量发展动态的因果回路,由此提升法治乡村建设逻辑的系统效应,并为法治乡村建设逻辑系统的可持续优化提供支持。“六八四”治理模式要素的系统运动机制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拆解为多个具体变量,构造了多条“因果回路”,以动态的形式,全方位展现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要素的系统运行机制和基本因果关联(具体详见图4)。
3
三、“六八四”治理模式:法治乡村建设的范式转换和规则重构
根据“六八四”治理模式取得的成效,我们认为,“六八四”模式具有可复制和推广的价值,各地在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可以以该模式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治理范式转换与规则重构。
(一)以原有脱贫攻坚组织为基础组建高效法治工作队伍
在景东县各乡镇,由乡(镇)政法委牵头,由政法委、派出所、司法所、党政办、综治办组成了“一委两所两办”法治乡村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布置和统筹全乡(镇)的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在各行政村,由群众工作委员会牵头,由群众工作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群众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组成了“一委三中心”的工作实施机构,具体落实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在各村小组,原有脱贫攻坚委员会则成为协助所在行政村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的工作机构。
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在现有组织框架下,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牵头,组织一支由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服务全乡(镇),每位成员在各自负责片区内开展工作。同时,景东县各乡镇努力在脱贫攻坚人才中发现和培养法治建设人才,积极发挥驻村工作队员、大学生村官的优势,不断加强以法律学习为主题基层党组织干部培训工作,把优秀党员、致富带头人培养成村组法律明白人,建成一支由当地人组成的法律服务骨干队伍,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二)改进法治宣传方式,助力乡村法治文化孕育
传统的法治宣传模式(政府主导的、程式化的及被动单一的)非但没有改变,而且还在延续着,不少地方还在打横幅、发传单、摆摊点进行普法宣讲。这种“大水漫灌型”法治宣传方式,尽管有利于营造宣传氛围,但对乡村法治文化的培育效果欠佳。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除了开展常规的法治宣传、法治培训活动,推进乡(镇)、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中心)建设,为广大群众获取法律知识搭建便捷平台,让群众在休息、娱乐中随处学法、轻松学法。更重要的是,“六八四”治理模式以开展农村法治家庭、法治宣传中心户、“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为切入点,教育引导乡村干部群众“既讲法又讲理”。以户为基本单元,每户培养一位“法律明白人”,定位是“心中有法、遇事找法”;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把优秀党员、致富带头人等培养成村组“法律明白人”,使其成为社情民意信息员、政策法规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也是村组法治带头人。法治家庭、法治宣传中心户、“法律明白人”的培养让乡村普法从“大水漫灌”发展为精准到户、精确到人。“法律明白人”有血缘、亲缘、地缘优势,这样的人多了,“既讲法又讲理”的氛围就逐渐形成了。也就是说,一旦一个村里,具有法治观念的干部群众越来越多,村里大事小事也就更可能依法进行,村里就更可能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孕育出鲜活的法治文化。法治才可能作为一种鲜活的、自然的秩序存在于乡村内部、村民心中。
(三)构建“梯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防范和化解法律纠纷
我国的法律服务存在私人法律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二元区分。我们在一些乡村调研时发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村民“打官司找律师”之风已经生成。与之相比,公共法律服务正遭受“冷落”,几乎无人问津。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不高、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随着乡村社会结构性的转型,其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化的特点,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点对点”需求在不断上升,而且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明显提高,要求提供更专业、更精准、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顶层设计上,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主要由基层政府或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但实际情况并不全然如此,在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际上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我们在一些乡镇(街道)调研发现,部分司法所形同虚设,一无编制,二无经费,有的司法所没有行政编的司法所长,只有事业编的司法所负责人,人少事多,很难做到“点对点”的精准供给。如何以村民现实的法律需求为中心,提供精准化和“点对点”的公共法律服务,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构建的“梯级”式公共法律服务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一需求,即在村小组一级建立一支法律服务队伍,在行政村一级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服务所。村小组法律服务队由小组领导、“原小组脱贫攻坚委员会成员”、妇代组长、党员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摸排本小组有法律需求的家庭和个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的讲解及培训。对自己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时上报行政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行政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由驻村法律顾问、挂包单位领导及乡镇联系领导、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等组成,为村集体和村民义务提供法律服务、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和矛盾纠纷的调解。结合脱贫攻坚时期“挂包帮”的做法,明确挂包帮“法治挂联”职责,组建由工作室部分成员及“挂包帮”干部组成的法治志愿服务队,对村小组法律服务队上报的本小组个别家庭和个人法律问题,及时提供“点对点”的义务法律服务。此外,乡镇法律服务所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为群众义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等。这种自下而上的、梯级式的、“点对点”的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注重提早防范经济发达乡村所产生过的社会矛盾、摩擦和纠纷,尽量保持不形成法律纠纷,尽早化解小纠纷,严格防止大纠纷,这在景东县和以景东县为代表的刚刚脱贫、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乡村具有复制和推广价值。
(四)以“法治动力超市”嵌入激励机制
为了动员群众参与到法治乡村建设中来,景东县各乡镇普遍把“法治动力超市”制度嵌入到法治乡村建设进程当中,成为引导村民参与的重要的激励机制。其具体运行就是在各乡镇设立法治动力超市,村民可以通过参与各村法治家庭、法律明白人、法治宣传中心户和文明家庭、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系列评比活动获得并积累法治积分,并用法治积分到设立在乡镇的法治动力超市兑换物品,从而提升村民参与的内生动力。
景东县各乡镇政府设立了相应的指导机构,负责指导法治动力超市的建设,以及后期运营的资金保障与管理,并制定法治动力超市的有关制度。县级财政按照每村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保障,由乡镇政府统筹。乡镇政府负责引导社会力量(“乡望”“乡贤”致富带头人等资源)和干部职工捐款捐物并统一采购生活小商品,分发至乡镇的法治动力超市。法治动力超市摆满了筷子、洗洁精、肥皂盒、纸杯、牙刷、牙膏、卫生纸、被罩、床单等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不同的物品对应不同的分值,村民通过积攒法治积分兑换等值物品。挂包单位领导及乡镇联系领导、驻村工作队员及村(社区)监委成员成立了法治积分卡登记与发放工作小组,乡镇建立货物收发登记台账,做好积分卡的收集管理工作。村民通过参加法治乡村建设实践活动,换取和积累法治积分,再拿积分到法治动力超市换取相应小商品。通过积分换商品,则大大提高了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果村(居)民家庭被评上法治家庭、法治宣传中心户、文明家庭、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及“法律明白人”的,就奖励日常生活用品,这样就无形中调动了村民法治意识的积极主动性,提升村民获得感,激发群众参与热情。“小积分”汇聚“大动能”,法治动力超市自建设以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践活动的内生动力,村里举办的法治家庭、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及法律明白人等系列评比活动切实助推了家风、村风、民风的提升,村民参与村里事务的积极性也明显提高了。
(五)促进法治乡村“三治融合”
法治乡村建设需要“三治”融合,但“三治”不能是理论抽象的、相互割裂的“三治”,而应该是更加具体的、可操作的、相互融合的“三治”。党的十九大对“三治融合”提出了总体性的要求,乡村振兴战略更加详尽地阐述了“三治”之间的关系,即“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通过对“六八四”治理模式的实践考察,不难发现,德治、自治与法治并非割裂运行的逻辑关系,实际上,促进法治乡村“三治融合”是切实可行的,能够解决现阶段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很多问题。
作为我国社会治理最末端的广大乡村,尤其像景东县为代表的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承载着悠久的、厚重的传统中华美德,乡间习俗和惯常做法仍旧在乡村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注重德治和自治是景东县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构建“六八四”治理模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中的“村风(百姓)文明风尚评议制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等,坚持了德治、自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既满足了基层治理中的国家统一性要求,又满足了对发展水平与文化生态存在差异化的不同地方,进行差异化治理的客观需要,既能确保国家的主导性统摄,又可以尊重并保障社会生活的内在活力。
以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中“村风(百姓)文明风尚评议制度的建立”为例,以德治践自治,在村小组,由小组原脱贫攻坚委员会、妇代组长、党员代表和当地学校教师等为成员,在村风文明评议团的指导下,负责村规民约在本小组的贯彻执行。在行政村,由村“两委”班子成员牵头,以威信较高、说理能力强的老党员、老干部和村民代表为成员,组建村风文明评议团。村风文明评议团主要负责制定村风文明评议细则,促成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养成;广泛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协商活动。自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使法治乡村建设的触角在深度与广度上都有所延伸。以自治循法治,将广大群众的“恳谈”“协商”“共识”等上升为村规民约,使得“自治”“德治”背后的“法治”轮廓逐渐清晰起来。同时,以“自治”“德治”约束村庄中的少数人,往往会遭遇恰当运用强制措施的问题,而“法治”显然为此划定了必要的红线。当村庄事务越出“自治”“德治”的范畴时,涉及基本权利保障等问题,乡村法治则主要以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方式予以回应。换句话说,作为治理策略和工具的“法治”,与“自治”“德治”既有分工,又具有为后两者兜底的重要功能。
4
四、结 语
中国法治乡村建设究竟沿着什么方向走,该选择怎样的推进路径。从目前来看,这已经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理论命题了,而是一个实践中的命题,更是复杂的政治命题。如苏力教授之言,“中国法治的实践形态和经验一定是驳杂的,一定不符合诸多据称是法治的天经地义……都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或变得与书本上的标准答案无关,只能从创造性的具体法治实践中重新构建出来。”作为一项经验主义的法学研究,分析景东县“六八四”治理模式的实践与机制,为中西部地区刚刚脱贫乡村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另一个样本。通过对“六八四”治理模式的经典做法进行解读,提炼我国中西部地区法治乡村建设中的某些共性,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和转型之际,充分挖掘出“六八四”治理模式的可借鉴价值,为具有相同或相似属性的乡村,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和在地化提供决策参考,使其他地方能够以“六八四”治理模式为范本,探索出符合当地民风、民情、接地气的法治乡村建设之路,使之成为中国法治丰富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审稿费、版面费;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唯一投稿途径为云南师范大学官网学报编辑部https://xbbjb.ynnu.edu.cn/zsb/CN/1000-5110/home.shtml。